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27,201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何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王榮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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