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371,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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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蔡政忠
被 告 陳正坤
鄭周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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