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6,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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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吳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金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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