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420,201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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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金春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20號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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