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556,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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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陳國隆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被上訴人 陳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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