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615,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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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黃彩霈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陳宏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宏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5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除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外,原告亦表明請求本院移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56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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