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694,20171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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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慎之間因106年度訴字第694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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