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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杰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清暉、張洪菊、李洪換、洪滿、洪婕齡、洪杰鴻、洪暄雯、洪美娟、洪千雅即洪珮瑜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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