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83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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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訴訟代理人 林騏濬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弘青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兆能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輝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高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日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均對民事執行處具狀陳報反對之陳述,原告並於106 年3月16日提起本訴,且於同月22日對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明」等事實,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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