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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何秀鳳
吳勝農
被上訴人 連怡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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