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輔宣,41,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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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國華
相 對 人 李保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保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李國華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保龍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李保龍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國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李保龍之胞兄。

相對人於105年1月20日因梗塞性腦中風併右側肢體偏癱及失語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均由其負責照顧,請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113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澄清復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

又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廖俊惠醫師前詢問相對人姓名、年齡、住處、配偶及簡單數學等問題,相對人答稱:「(問:姓名?)李保龍,(問:你今年幾歲?)41,比4再比1(問:住那裡?)點頭,台..中..市..大..里..區..光..正巷..140..巷..8..81(問:他是誰?)手指自己,大拇指指聲請人(問:有無結婚?)點頭(問:幾個小孩?)1(問:老婆名字?)李..施..季(問:小孩幾歲?)比2(問:1+1=?)手指比2 (問:2+2=?)手指比4,(問:8+8=?是否15)搖頭(問:是16嗎?)是」等語(本院106年8月11日訊問筆錄參照)。

嗣經鑑定人再進一步為診斷及鑑定結果略以:「以往病史高血壓,痛風,中風。

現在病症:個案為33歲男性,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以往為職業軍人,103年退伍,後因痛風問題而無工作,生活費用多以退休金為主,個案於105年一月第一次中風,後整體認知功能明顯有障礙,尤其語言表達能力最為嚴重,可獨自行走,步態緩慢不穩,目前與父母及兄長同住。

與妻子因離婚問題之贍養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此議題仍在打官司中。

根據案兄,個案於中風前原認知功能並無明顯障礙,中風後整體認知明顯下降,包含記憶力有損害,短期記憶有困難,較難學習新事務,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亦有障礙,較難聽僅指令複雜之作業,可遵從簡單指令,執行能力上亦有障礙,無法有完整詞句表達,僅剩簡單用詞如「這個」、「有」、「沒有」做為溝通用詞,與他人溝通須用手比的方式協助表達,外務已無法獨自進行,平時在家少有休間活動,日常生活多需他人協助,如需家人協助準備餐點,可自己進食,如廁與盥洗可自理。

情緒上相對以往容易生氣。

...5.生活履歷及家族病歷:過去工作,職業軍人,家族病歷:無參考事項。

6.醫學上的診斷(生物學上之要素)診斷名:中風引起的認知障礙症:所見(症狀、程度、合併症),目前生活方面多需他人協助,自我進食及衛浴尚事自理,可遵守簡單指令,簡單用詞但執行能力有障礙,無法有完整詞句表達,無法完整意思表達。

備考(診斷未確定時日後之推測,必要的檢查等)7.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日常生活狀況:沐浴、洗臉、廁所、進食等日常生活事項可部份簡單自理,但外務已無法獨自進行,平時在家少有休閒活動,日常生活多需他人協助。

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鑑定時,可眼神接觸,有言語回應但理解力差,言語意思表達不完整。

(2)記憶力有困難。

(3)定向力有困難。

(4)計算能力有困難。

(5)理解、判斷力有障礙。

(6)現在性格特徵:功能退化,易急躁。

(7)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黃常行動等)鑑定時個案會努力試著回應問題但理解及表達力差會有挫折感。

105年09月21日臨床失智評分表結果顯示中度失智,目前認知功能呈現明顯退化跡象。

8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選擇以下任一選項,並記載意見欄)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

判定的根據(檢查所見及說明).黃員診斷為腦傷引起的認知障礙症。

因理解力差,故判定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

9.回復可能性說明:短期內回復可能性低。

10.鑑定判定及說明【鑑定結果說明】【鑑定判定】⑴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中風引起的認知障礙症)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短期回復之可能性低。

⑵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可為輔助宣告。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年11月17日院精字第1060015718號函附卷可稽。

從而,相對人應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聲請人所請為輔助之宣告,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其輔助人,並經相對人之父李文男、母古素芬、妹李彩鳳等人同意,有親屬會議紀錄、有戶籍謄本可證,是本院參酌各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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