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146,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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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施佑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 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張國科律師
被 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享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166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166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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