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266,2017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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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顥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雲之萁即雲幸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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