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金生
被 告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餘額欄所示金額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本金餘額欄所示金額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被告林金生、鄭雅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成立綜合融資契約,其中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之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進口物資融資之授信額度為1,400萬元,而本件借款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保證成數為6成5,是原告就每筆借款開立兩組帳號。
兩造間原約定於到期日106年3月25日清償全部本息,然被告於到期日均未依約履行。
經雙方協商展延還款期日,並於變更借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卻未於106年5月25日按期履行106年4月25日起算至同年5月24日之本息,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當庭以言詞表示:認諾原告之主張(見本院卷第77頁、第77頁反面)。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均於本院106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之數額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77頁、第77頁反面),依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附表
┌─┬─────┬──────┬───┬──────────┐
│編│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 │ │ │ │
├─┼─────┼──────┼───┼──────────┤
│1 │1,735,416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3,222,917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3 │55,947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4 │103,898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5 │574,123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6 │1,066,225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7 │558,987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8 │1,038,115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9 │496,877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10│922,769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11│847,427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12│1,573,792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13│441,830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14│820,540 │自106年4月25│2.52% │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揭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合│13,458,863│ │ │ │
│計│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