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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訴代理人 陳世華
被 告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殿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銳勝公司)及被告林殿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銳勝公司偕被告林殿玠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下同)105年9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①新臺幣(下同)150萬元、②500萬元、③500萬元及④350萬元,合計1500萬元,約定利率以原告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碼0.084%,,即以年息2.754%【即2.67%+0.084%=2.754%】計算,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之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銳勝公司自106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被告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
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等清償,均未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之責任。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銳勝公司、林殿玠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一般周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催告函暨回執、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利率查詢、往來明細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
又被告銳勝公司、林殿玠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足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
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經查,本件被告銳勝公司、林殿玠分別為上開借款之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被告銳勝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則依前開借款之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銳勝公司、林殿玠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借 款 期 間 │ 計 息 期 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在│ │
│ │(新臺幣/ │新臺幣/元 │ │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元)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 │
│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1 │1,500,000 │1,451,994 │105年9月9日至106年9月9日 │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4 │10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2 │5,000,000 │5,000,000 │105年9月19日至106年9月19日│10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754 │10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3 │5,000,000 │5,000,000 │106年6月23日至107年6月23日│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754 │10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 4 │3,500,000 │3,500,000 │106年6月29日至107年6月29日│10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754 │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 │ │
├──┼─────┼─────┼─────────────┼────────────┼───┼─────────────┼───┤
│合計│15,000,000│14,951,99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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