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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何征吉
被 告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英舒
人
被 告 陳幸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14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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