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除,12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梁玉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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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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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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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51-ND000054         │4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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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E000269-NE000271         │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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