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洪春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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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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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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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6432-0 │ │1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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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0850-6 │ │1 │33 │ │
├──┼───────────────┼──────────────┼────┼───┼────┼───┤
│0003│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25321-0 │ │1 │45 │ │
├──┼───────────────┼──────────────┼────┼───┼────┼───┤
│0004│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29407-8 │ │1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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