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陳狄劻
訴訟代理人 陳玟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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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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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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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07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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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16 │1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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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24 │1 │9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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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5 │1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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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5 │1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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