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陳瑞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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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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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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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森醫院廖光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7年3月31日│275,000元 │VM1046299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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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森醫院廖光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7年3月31日│36,400元 │VM1063459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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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森醫院廖光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7年4月30日│275,000元 │VM1046300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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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森醫院廖光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7年4月30日│36,610元 │VM1063460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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