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正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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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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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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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銘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 │106年5月31日│12,823元 │AG1889236 │ │
│ │洪進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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