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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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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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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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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4月10日│525,000元 │SU0871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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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4月10日│465,000元 │SU0871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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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禎元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106年3月31日│300,000元 │LN71196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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