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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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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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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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井田友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106年6月10日│28,775元 │CW0352608 │ │
│ │久保朝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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