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勞執,252,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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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建達
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45H658)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然而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45H658)影本為憑;

依調解結果:「有關勞方黃建達請求事項,除6%勞工退休金提繳外,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8 萬7877元和解,資方於106 年10月26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今已逾清償期,相對人既未履行,依法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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