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勞執,6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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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徐彬傑
相 對 人 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45H1089、3046H1090、3047H1091)調解結果: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壹拾陸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資遣費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12月30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79818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實在。

相對人同意於106年3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491,016元,相對人未履行協議內容,爰准許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取得執行名義。

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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