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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王永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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