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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債 權 人 莊汶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孟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利息起算日(原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惟無附表)。
㈡據106年5月2日陳報狀附之切結書影本所示,債務人僅須返還新臺幣98854元,債權人應就逾98854元請求部分另行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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