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135,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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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呂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分別於民國101年間、99年間承攬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及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城案新建工程,尚積欠工程尾款各新臺幣(下同)1,096,629元、895,276元,屢向相對人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支付命令等語,惟聲請人係提出「尊盛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款資料單 ,依卷證資料尚欠缺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迄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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