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701,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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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曜德生技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係由第三人楊昆山代表債權人提出,惟債權人之董事長為第三人裴若峰,楊昆山並無代表債權人權限,是本件聲請顯未經合法代理。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印章,此項通知業於同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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