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842,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債 權 人 陳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金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載為104年4月27日起算,聲請狀所附證物所載則自105年4月2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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