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986,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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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私立杏華文理短期補習班大業分班
法定代理人 陳易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雅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雅惠發給支付命令,依法應載明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杏華文理短期補習班大業分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杏華文理短期補習班大業分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5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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