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99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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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債 權 人 王琬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以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3紙之提示日期為何?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為「黃」以碧或「黄」以碧?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票號WG1653394之本票原本1紙(因發票日未影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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