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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債 權 人 王琬惠
債 務 人 黃以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⑶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自提示日前計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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