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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劉永隆
債 務 人 廖貞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⑵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⑶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五⑶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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