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25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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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宏銘、陳弘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債務人為「陳弘益」或「陳宏益」,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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