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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王基芳
債 務 人 莊惠珍
一、㈠債務人王基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基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基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惠珍負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之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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