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30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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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芊雅即王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芊雅即王敏慧於民國97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535,203元整未給付,其中253,262元為本金;

249,769元為利息;

32,1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芊雅即王敏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60983161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130,811元整未給付,其中60,767元為消費款;

67,679元為循環利息;

2,3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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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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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芊雅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53262│敏慧      │4月26日起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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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芊雅即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0767 │敏慧      │4月26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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