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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順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順傑於民國9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42,285元正未給付,其中10,365元為本金;
26,414元為利息;
5,5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順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8101128152,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610,793元正未給付,其中163,356元為消費款;
443,837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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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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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順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65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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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順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3356│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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