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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
債 權 人 陳慧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勝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未載債務人楊勝富之住址,經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楊勝富之戶籍謄本,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基本資料附卷可憑,均記載該戶籍址為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之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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