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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債 權 人 何沅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雅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5月19日陳報狀內仍未提出㈡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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