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40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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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債 權 人 林志遠
代 理 人 林冠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3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

㈡提出代理人林冠良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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