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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
債 權 人 文心凱旋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素珍
債 務 人 湯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
查本件請求之催繳督促程序費用,經陳報含存證信函費用、繕打起訴費用、代表社區管理委員會出庭費等,然未據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部分請求應以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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