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
債 權 人 鹿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本件債務人位於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