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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林浚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福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票正、反面影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台幣250萬元是否有誤?(依投資合作協議書第二條所示丁福忠擔保新台幣200萬元投資款項)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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