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504,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債 權 人 美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付子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美姿企業社印章,及狀末更正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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