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506,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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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蕭國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一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正一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106年5月3日」?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992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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