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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鵬仁
債 務 人 陳文聰
債 務 人 蔡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鵬仁前就讀嘉陽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文聰、蔡淑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6,59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鵬仁自民國106年02月0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9,36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文聰、蔡淑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635元│鵬仁、蔡淑│1月02日起 │ │一五 │
│ │ │玉 │ │ │ │
├──┼───┼─────┼──────┼──────┼───────┤
│ 002│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8865 │鵬仁、蔡淑│1月02日起 │ │一五 │
│ │元 │玉 │ │ │ │
├──┼───┼─────┼──────┼──────┼───────┤
│ 003│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8865 │鵬仁、蔡淑│1月02日起 │ │一五 │
│ │元 │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5元│鵬仁、蔡淑│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865 │鵬仁、蔡淑│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文聰、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865 │鵬仁、蔡淑│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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