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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劉千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鉦賢、潘文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連帶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㈣請求訴訟金額計算式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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