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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
債 權 人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彥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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