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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債 權 人 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吉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依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鐘吉永現為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江依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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